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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巴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民初1872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巴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三段二号1号楼1104号。
法定代表人:毛正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巴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孙永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凌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