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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巴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325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巴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三段2号1号楼1104号。

法定代表人:毛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巴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5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