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43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重庆圆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63号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1772XY。
原告***与被告重庆圆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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