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197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圆厅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德感工业园平兰路F5-0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1772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重庆圆厅阁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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