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147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号码:511××××********。
被告: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宁志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以杰
书 记 员 邝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