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琴建发展有限公司

***与**现、中山市五桂山广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232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被告:**现,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住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754。
负责人:谭海滨。
被告: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横琴新区*********-589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XJ。
法定代表人:李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邦邦,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广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山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9L。
法定代表人:王安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楠,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现、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珠海琴建园林有限公司、中山市五桂山广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以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元,由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广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伟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祥佳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