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菱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558号
申请人: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1号二十层20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泽民。
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率宾路渤州街党政办工中心北侧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廖建昌。
本院于2021年11月11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649号。申请人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永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