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10649号之三
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1号二十层20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率宾路渤州街党政办工中心北侧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