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菱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694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菱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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