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4813号之二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D-E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A座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保全费3095元,共计4382.5元,由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