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11执42号
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现经本院强制扣划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到账合计72045492.12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放71118916.83元、扣除执行费138518.92元、余788056.37元返还被执行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