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

申请人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财保1号
申请人: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胡家镇。
法定代表人:齐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权,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盘锦宝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90201132号,土地证号:沈开国用【2014】第00**号)予以查封保全,并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号:3301005619249352706)54000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盘锦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即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因情况紧急,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90201132号,土地证号:沈开国用【2014】第00**号)。期限为: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号:3301005619249352706)54000000.00元。期限为: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嘉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马晓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