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22财保1号
申请人: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政府职业培训中心10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人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申请人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与申请标的等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21251049820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民事争议的给付内容,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案申请人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宝利能源(辽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