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04号
原告:阿尔法利环球有限公司(AlphaAdvantageGlobal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威克汉姆Ⅱ号礁威士达企业服务中心。
代表人:秦铁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林成名有限公司(DynamicFame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威克汉姆Ⅱ号礁威士达企业服务中心。
代表人:秦铁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启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024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一萍。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臻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208。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曙秋。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馨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210。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培。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麦凯芠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205。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赋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弗兰西斯德雷克爵士公路3076号艾伦斯凯尔顿大厦4层波特克里斯事务所。
代表人:***。
被告:童之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TA开曼公司(ATACreativityGlobal)。住所地:开曼群岛大开曼岛KY1-1111板球广场哈钦斯车道2681信箱。
代表人:***。
第三人: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幢2层10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尔法利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利公司)、大林成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启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启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臻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臻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馨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馨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麦凯芠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麦凯芠)、***、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新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童之磊、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教育公司)、第三人ATA开曼公司(以下简称ATA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在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诉称: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均系依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ATA公司为依据开曼群岛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阿尔法利公司持有ATA公司约9.48%的股份,大林公司持有ATA公司约0.39%的股份。全美在线公司曾是AT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几乎是ATA公司的全部资产。***为ATA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截至2018年4月5日,实际持有AT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亦为全美在线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原为90%。宁波启馨、宁波臻铭、宁波馨怡为全美在线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所控制的合伙企业。宁波麦凯芠、新美公司均为***实际控制的公司。童之磊为ATA公司的董事及中文在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文在线公司实际曾持有ATA公司约19.3%的股份。
2018年2月6日至12月21日,***利用其在ATA公司的控制地位及董事身份,将ATA公司间接持有的全美在线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亿美元的对价、分四个阶段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新美公司、宁波麦凯芠、中文在线公司、宁波启馨、宁波臻铭、宁波馨怡及若干案外主体。相关交易属于应由非关联股东参与投票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但未经股东会审议或表决。股份价值的评估过程、依据及结果均未向股东披露,最终评估结果也未向股东征求意见,即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对价转让,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涉案股份的转让交易应属无效。全美在线公司几乎为ATA公司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来源,全体被告及ATA公司董事会明知全美在线公司的实际价值,确依然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对价收购全美在线公司的全部股份,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7日书面请求ATA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但董事会至今未提起任何诉讼,故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各被告与ATA公司之间关于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全部关联交易无效;二、***、宁波麦凯芠、宁波启馨、宁波臻铭、宁波馨怡、中文在线公司将其受让的全部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及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及案外人ATA测评软件系统控股有限公司[ATATestingAuthority(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ATA测评公司],具体如下:1.***将其受让的0.9%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返还给案外人ATA测评公司;2.宁波麦凯芠将其受让的99%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返还给案外人ATA测评公司;3.宁波启馨将其受让的9.4%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4.宁波臻铭将其受让的3.85%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5.宁波馨怡将其受让的3.25%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6.中文在线公司将其受让的8%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以上股份折合人民币630254092元;三、各被告及第三人ATA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主张,***作为ATA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利用其董事身份及在ATA公司的控制地位,操作案涉交易,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主要包含两种形态,其一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其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发生的纠纷。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其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主张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依据系被告宁波麦凯芠、宁波启馨、宁波臻铭、宁波馨怡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但根据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诉称事实,宁波麦凯芠、宁波启馨、宁波臻铭、宁波馨怡并非ATA公司的股东,故两原告将前述主体列为其所主张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缺乏法律依据。而两原告所主张的实施侵权行为的ATA公司的股东***、董事童之磊其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其他被告住所地也均不在本院辖区内,即便根据目标公司ATA公司所在地或将全美在线公司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前述两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也均不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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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晓丽
审 判 员 叶剑萍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佳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