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在线(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欧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山大欧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成,北京因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幢2层101-203。

法定代表人:马肖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昌,男,1977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山东山大欧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大欧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美在线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大欧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可以在山大欧玛经营网站下载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考试等操作,且部分考试面向全国不特定公众开放下载使用,其中包括北京地区,因此北京市亦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山大欧玛认为一审裁定不成立。一、本案不应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全美在线公司认为山大欧玛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论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侵犯著作权,均不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二、不能以北京市地区下载和使用被控软件就认定北京市地区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涉案网络面向全国不特定公众开放下载和使用,全国任意地点均可以成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全国各地法院均可以管辖。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性造成管辖的无边界性,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的本质相违背,也会造成管辖混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无论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还是被侵权人住所地均为济南,因此,不能由全美在线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地即侵权结果

发生地法院管辖。

全美在线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驳回山大欧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侵权纠纷案,山大欧玛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诉侵权软件由山大欧玛公司设置在网络环境下,并面向全国不特定公众下载和使用,此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全美在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全美在线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山大欧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81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9日





关 键 词



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山大欧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山东山大欧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管辖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