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民初423号之一
原告:阿尔法利环球有限公司(AlphaAdvantageGlobal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威克汉姆Ⅱ号礁威士达企业服务中心,邮编VG1110(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nmsCayⅡ,RoadTown,Tortola,VG1110,BritishVirginIslands)。
授权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林成名有限公司(DynamicFame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威克汉姆Ⅱ号礁威士达企业服务中心,邮编VG1110(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nmsCayⅡ,RoadTown,Tortola,VG1110,BritishVirginIslands)。
授权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保税港区**芠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205。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保税港区赋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保税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024。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保税港区臻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208。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保税港区馨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G02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美控股有限公司(NEWBEAUTYHOLDINGS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弗兰西斯德雷克爵士公路3076号埃伦斯凯尔顿大厦4层波特克里斯事务所,邮编VG1110(PortcullisChambers,4thFloorEllenSkeltonBuilding,3076SirFrancisDrakeHighway,RoadTown,Tortola,VG1110,BritishVirginIslands)。
授权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1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TA全球创造力(ATACreativityGlobal),住所地英属开曼群岛大开曼岛KY1-1111板球广场***车道2681信箱(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
授权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幢2层101-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阿尔法利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利公司)、原告大林成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保税港区**芠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芠)、被告***山保税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山保税港区臻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被告***山保税港区馨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怡)、被告新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被告***、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被告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ATALEARNING(BEIJING)INC.,以下简称全美教育公司)、第三人ATA全球创造力(原公司名称为ATAINC.,以下简称ATA公司)、第三人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在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各被告与ATA公司之间关于转让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全部关联交易无效,具体包括:1.2018年2月6日,行为工坊(香港)有限公司(XINGWEIINSTITUTE(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行为工坊)与新视野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行为工坊转让其全资持有的众效致行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效致行)的全部股份,对应全美在线公司10%的股份;2.2018年2月6日,全美教育公司与新元教育有限公司签署《购买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之协议书》,全美教育公司向新元教育有限公司转让7.5%全美在线公司股份;3.全美教育公司向***凯芠转让1.5%、向****转让9.4%、*****转让10.6%、向***怡转让10%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4.2018年6月27日,宁***、***怡及***凯芠将其受让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各转让6.75%、6.75%及1.5%(共计15%)给案外主体珠海***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盈);5.2018年9月1日,众效致行与新视野公司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10%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转让给新视野公司;6.2018年9月10日,ATA测评软件系统控股有限公司[ATATestingAuthority(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ATA测评公司]向新美公司转让其全资持有的全部全美教育公司的股份,对应全美在线公司51%的股份;7.2018年10月30日,新美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转让给了***(0.9%)、***凯芠(99%)及案外人***(0.1%);8.2018年12月17日,全美教育公司向新视野公司、***盈、共青城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转让2.49%、3%及3%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9.2018年12月21日,全美教育公司向中文在线公司转让8%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二、***、***凯芠、****、宁***、***怡、中文在线公司将其受让的全部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及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及案外人ATA测评公司,具体如下:1.***将其受让的0.9%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返还给案外人ATA测评公司;2.***凯芠将其受让的99%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返还给案外人ATA测评公司;3.****将其受让的9.4%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4.宁***将其受让的3.85%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5.***怡将其受让的3.25%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6.中文在线公司将其受让的8%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返还给全美教育公司并进行相应的股份变更登记;三、各被告及第三人ATA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500万元;四、各被告及第三人ATA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为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第三人ATA公司为依据开曼群岛法律登记设立、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中国北京。阿尔法利公司持有第三人ATA公司约9.48%的股份,大林公司持有第三人ATA公司约0.39%的股份(合计约9.9%)。
第三人全美在线公司曾是AT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且几乎为ATA公司的全部资产。***为ATA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截至2018年4月5日,实际持有ATA公司约50.7%的股份。全美教育公司为AT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亦为第三人全美在线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原为90%。****、宁***和***怡为第三人全美在线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所控制的合伙企业。***凯芠、新美公司均为***实际控制的公司。***为ATA公司的董事及中文在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文在线公司实际曾持有ATA公司约19.3%的股份。
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12月21日,***利用其在ATA公司的控制地位及董事身份,将ATA公司间接持有的全美在线公司全部股份以2亿美元的对价(实际所得仅有1.7亿美元左右)、分四个阶段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新美公司、***凯芠,由ATA公司董事***实际控制的中文在线公司,ATA公司的关联企业****、宁***、***怡及若干案外主体。
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认为,涉案交易系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及非常重大交易,属于应由非关联股东参与投票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却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表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涉案转让股份价值的评估却未经公开程序,所谓的评估过程、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均未向股东披露,最终评估结果更未向股东征求意见,即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对价转让,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涉案股份转让交易应当无效。
鉴于全美在线公司几乎为ATA公司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来源,而全体被告及ATA公司董事会明知全美在线公司实际价值,却依然以远低于其实际价值的对价收购全美在线公司的全部股份,这一行为相当于低价掏空了ATA公司的全部资产,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权益,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7日书面请求ATA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但董事会至今未提起任何诉讼。因此,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具体事实如下:
一、涉案的股份转让交易过程
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主张无效的涉案交易共分为四个阶段:(一)2018年2月6日,ATA公司公告称董事会批准以2亿美元对价出售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约定交易共分三次交割:1.第一次交割。由行为工坊向新视野公司转让其全资持有的众效致行的全部股份,对应全美在线公司10%的股份。由全美教育公司向新元教育有限公司转让7.5%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2.第二次交割。由全美教育公司向***凯芠转让1.5%、向****转让9.4%、*****转让10.6%、向***怡转让10%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3.第三次交割。由ATA测评公司向新美公司转让其全资持有的全部全美教育公司股份,对应全美在线公司51%的股份。
根据全美在线公司2019年11月1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3月8日、3月9日,第一次交割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二)2018年6月27日,对第二次交割涉及的股份转让予以调整。2018年6月27日,根据ATA公司的公告,宁***、***怡及***凯芠将其受让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各转让6.75%、6.75%及1.5%(共计15%)给案外主体***盈。由于此时全美教育公司尚未*****、***怡及***凯芠转让股份,故本次转让由全美教育公司直接向***盈转让15%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实现。本次调整后,各方受让全美在线公司的股份比例如下:1.新视野公司,间接受让比例10%;2.新元教育有限公司,受让比例7.5%;3.***盈,受让比例15%;4.****,受让比例9.4%;5.宁***,受让比例3.85%;6.***怡,受让比例3.25%;7.新美公司,间接受让比例51%。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8年10月9日,第二次交割所涉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三)2018年9-10月,进行第三次交割及股份转让调整。根据《招股说明书》,2018年9月1日,众效致行将其持有的10%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转让给新视野公司。2018年9月10日,ATA测评公司将其持有的100%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转让给新美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0月30日,新美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全美教育公司股份转让给了***(0.9%)、***凯芠(99%)及案外人***(0.1%),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四)2018年12月,第四次股份转让。根据《招股说明书》,2018年12月17日,全美教育公司向新视野公司、***盈、共青城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转让2.49%、3%及3%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12月21日,全美教育公司向中文在线公司转让8%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上述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均于12月21日办理完毕。交易结束后,各方持有/控制全美在线公司股份情况如下:1.新视野公司,持有比例12.49%;2.新元教育有限公司,持有比例7.5%;3.***盈,持有比例18%;4.共青城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比例3%;5.***及***通过全美教育公司间接持有比例,34.51%;6.****,持有比例9.4%;7.宁***,持有比例3.85%;8.***怡,持有比例3.25%;9.***通过中文在线公司间接持有比例8%。
二、各被告与ATA公司、全美在线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涉案交易具有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的性质。
(一)全美教育公司、新美公司、***凯芠、ATA公司及全
美在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系全美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美在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及ATA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交易订立时,***实际持有ATA公司约50.7%的股份,系AT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鉴于全美教育公司、ATA公司与全美在线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实际亦为全美教育公司与全美在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ATA公司2018年2月6日的公告,***系新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持有***凯芠98%的合伙份额,系其实际控制人。因此,上述五家公司/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实际均由***所掌控,***为五家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全美教育公司、新美公司、***凯艾、ATA公司及全美在线公司系关联公司。
(二)****、宁***和***怡系由全美在线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员工出资设立。
根据ATA公司2018年2月6日发布的公告,****、宁***和***怡由全美在线公司若干管理层成员所控制:****于2017年12月20日成立,其持股比例较高的合伙人均为全美在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全部合伙人均为全美在线公司管理人员。根据《招股说明书》,****为全美在线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宁***于2017年12月20日成立,其合伙人***(持股比例90%)、***(持股比例10%)在涉案交易时分别担任全美在线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怡于2017年12月20日成立,其合伙人***(持股比例90%)、**(持股比例10%)分别担任全美在线公司的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三)***系***配偶的兄弟,并曾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担任全美在线公司的监事。
(四)***是ATA公司董事,亦是中文在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中文在线公司在交易发生时曾通过JoingearLimited间接持有ATA公司约19.3%的股份。
综上,本案所有被告与ATA公司、全美在线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各被告与ATA公司之间关于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在ATA公司担任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职务,因此,其实际控制的买方公司新美公司与ATA公司订立股份转让协议的行为,以及后续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凯芠及其亲属***收购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行为,均构成其与ATA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而***作为ATA公司的董事及实际股东,其受让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交易实际上是本次全美在线公司对外转让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因此也应当认定为自我交易。
因此,涉案交易具有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的性质,应当经由关联股东,即***和***本人回避表决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
三、涉案交易系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及非常重大交易,却未经关联股东回避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全美在线公司股份未经评估即遭低价转让,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利益。该股份转让交易实际系各被告利用关联关系低价收购ATA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一)涉案交易系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应由非关联股东参与投票的股东大会审议,却未召开股东大会对该交易进行审议或表决,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新美公司、***凯芠与ATA公司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行为,实际系***与公司订立合同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此后通过新美公司实现由***凯芠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全美在线股份的行为更足以证明***实系个人自行收购全美在线股份。
***作为ATA公司的董事,其通过实际控制的中文在线公司受让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交易实际上是本次全美在线公司对外转让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因此也应当认定为董事与ATA公司的自我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的股份转让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ATA公司董事会明知交易的公司/企业与***、***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明知交易实质是***与***与ATA公司的自我交易,却从未召开由二人回避表决的股东大会对该关联交易、自我交易进行审议或表决,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二)董事会明知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实际价值远高于2亿美元,却未对其股份进行公开评估,其自称的评估过程、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均系私下进行,从未公开披露,最终更未向股东征求意见即批准了将全美在线股份低价转让,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无效。
ATA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及所披露的信息,均未曾提到是否对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价值进行过评估,亦未详细说明过2亿美元的定价依据。而实际上,全美在线公司的股份价值远远不止2亿美元,ATA公司的董事会亦早就明确知晓这一事实:2016年-2017年期间即有多份证券研究报告显示,全美在线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最高达到人民币60亿元。
事实上,早在2017年9月26日,阿尔法利公司在得知***向ATA公司提议以1.5亿美元收购全美在线公司时,即委托了毅***行向ATA公司发去律师函,并将上述证券研究报告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给了公司。阿尔法利公司曾向ATA公司董事会明确指出:***提出的收购价格远远低于全美在线公司的估值。同时,由于该收购具有关联交易的性质,阿尔法利公司要求ATA公司全面披露对该收购提案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董事会充分说明如何确保将全美在线公司以最高的可能价值出售而采取的措施,以保证此次交易中股东利益最大化。但上述合理请求却遭到了拒绝。
最终,AT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特别委员会及董事会已一致同意批准转让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一致同意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以2亿美元现金的价格转让全美在线公司的全部股份,但始终未提及如何对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进行评估,亦未对2亿美元的定价依据给出合理解释。并且,***、***作为关联方在董事会作出这一决定时并未回避。而在扣除本次交易的税款及相关费用后,ATA公司的实际所得仅有1.7亿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约10.8亿元。而作为由全美在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宁***和***怡,不可能不知道全美在线公司的真实价值,因此,其受让行为不可能被视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受让行为。
根据ATA公司的公告及公布的财务数据,全美在线公司贡献了ATA公司约98%的收入和近100%的利润。可以看出,全美在线公司几乎是ATA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资产。涉案的低价股份转让行为,实际上无异于掏空了整个ATA公司。如该行为得逞,将造成ATA公司不可挽回的高达至少人民币47.2亿元的损失。
综上,涉案股份转让的交易行为,实际系各被告利用关联关系,尤其是***、***利用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来实现低价收购ATA公司几乎全部资产目的之违法行为,而并非合法、合规、公平、**的交易。这一交易严重损害了ATA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各受让主体应将其所受让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按相应比例予以返还。
四、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曾书面请求ATA公司董事会提起相关维权诉讼,但三十日内董事会并未起诉,故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有权利提起本诉,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ATA公司并未设立监事会,亦无监事,故2019年11月27日,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形式向ATA公司董事会发去书面请求函,请求ATA公司董事会提起相关诉讼,要求返还其低价收购的全美在线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赔偿ATA公司所遭受的损失。2019年11月29日,ATA公司邮件回复确认收悉请求函,但截至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提起诉讼之日,ATA公司董事会依然未提起相关诉讼。依据上述规定,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现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诉。
鉴于相关交易存在无法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在此保留追究全体被告及作出批准涉案交易董事会决定的全体董事赔偿给ATA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权利。鉴于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将由ATA公司支付,故该费用与相关亦应被认定为ATA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各被告及全体相关董事予以赔偿。
各被告均对二原告的起诉提出主管异议。其中,***、***凯芠、****、宁***、***怡、新美公司、全美教育公司认为:一、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审理,不应由法院主管。二原告代表ATA公司提起诉讼,本质上或是诉讼请求的核心是以ATA公司的名义主张关于转让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交易无效,而本案各主体之间针对股份转让的效力问题在《股份购买协议》中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ATA公司作为订立主体之一亦应受该条款约束,故股份转让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二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二、二原告无权依据我国的《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认为,二原告如认为***为案涉交易行为的参与方,视为整体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亦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中文在线公司认为:一、中文在线公司没有与ATA公司直接进行交易,所参与的股份转让系与全美教育公司进行的,该交易独立于案涉协议项下的交易行为即ATA公司转让全美在线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属于完全独立的交易。二、中文在线公司交易时,案涉交易已经全部交割完毕。因此,二原告无权以ATA公司的名义请求确认中文在线公司交易无效。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6日,ATAINC.(卖方)、ATA测评公司(卖方的全资子公司)、行为工坊(卖方的全资子公司)、全美教育公司(ATA测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新视野公司(买方1)、新元教育有限公司(买方2)、***凯芠(买方3)、宁***(买方4)、***怡(买方5)、****(买方6)、新美公司(买方7)、***(担保人)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约定鉴于担保人将促使其指定人ATA测评公司支付2000万美元的现金保证金作为买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义务的抵押和担保,以及鉴于卖方董事会根据卖方董事会特别委员会的一致建议,批准对本协议和附属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根据此类协议拟完成的交易,卖方通过其子公司ATA测评公司和行为工坊,以及通过以一定价格出售被收购公司(众效致行、全美教育公司、全美在线公司)将业务转让和出售给买方,以便交易后买方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收购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1.首次交割,买方1向行为工坊购买众效致行所有已发行股份;2.第二次交割,买方2、3、4、5、6向全美教育公司购买全美在线公司合计39%的已发行股份,其中买方2购买7.5%、买方3购买1.5%、买方4购买10.6%、买方5购买10%、买方6购买9.4%;3.第三次交割,买方7向ATA测评公司购买全美教育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该协议第2.01条约定,双方确认并同意,虽然本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首次交割、第二次交割和第三次交割应在不同时间完成,但每次交割互为交易的条件,且为全部交易的一部分。第8.12条“适用法律”约定,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进行解释,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第8.13条“争议解决”约定,(a)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或关于协议解除、违约、终止、有效或无效,均应根据争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要求和通知提交仲裁;(b)当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提交仲裁通知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仲裁规则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ATA公司(卖方)、ATA测评公司、全美教育公司、***凯芠(转让方)、宁***(转让方)、***怡(转让方)、****与***盈(受让方)、新美公司(担保方1)、***(担保方2)又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了《转让契约》,约定对《股份购买协议》中第二次交割进行补充和变更,具体内容主要为“按照《股份购买协议》第8.08条,***凯芠特此将其在第二次交割时购买全美在线公司1.5%股权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盈,宁***特此将其在第二次交割时购买全美在线公司6.75%股权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盈,***怡特此将其在第二次交割时购买全美在线公司6.75%股权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盈(此等转让下的全美在线公司15%股权);受让方***盈承担《股份购买协议》项下买方与转让股份相关的所有条款、条件和承诺,包括在第二次交割时向全美教育公司支付3000万美元作为所转让股份购买价的义务”。以上《股份购买协议》和《转让契约》项下所有转让股权(份)的对价为2亿美元。
至2018年9月,《股份购买协议》所涉及的三次交割已经全部完成。全美教育公司和全美在线公司即与ATA公司不再有间接持股关系。
2018年12月21日,全美教育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全美在线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全美教育公司以一定价格向中文在线公司转让全美在线公司8%的股份。
2019年11月27日,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委托律师分别向ATA公司的董事会及ATA公司的董事***、**、**、**、***、***发送《要求针对***先生、***先生等全美在线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主体提起诉讼的请求函》。
本案中,***提出就二原告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条件,应适用英属开曼群岛法律进行审查,申请查明外国法。本院对此申请予以准许。根据原被告双方查明的英属开曼群岛法律意见,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9年9月13日,ATA公司名称由ATAINC.变更为ATACreativityGlobal。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均为ATA公司的股东。***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系ATA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中文在线公司的董事长,大股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有多个涉外主体,故本案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适用该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鉴于二原告系基于ATA公司的股东身份代表AT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之规定,二原告是否具备本案起诉主体资格涉及股东的权利义务事项,故对二原告主体资格判定适用ATA公司登记地法律即英属开曼群岛法律。
鉴于原被告双方查明的英属开曼群岛法律意见,即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原告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
二原告系基于ATA公司的股东身份代表ATA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股权(份)交易无效并返还股权(份)。案涉相关股权(份)交易主要系《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具体履行行为,但是按照《股份购买协议》第8.13条“争议解决”约定,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或索赔,或关于协议解除、违约、终止、有效或无效,均应根据争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要求和通知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ATA公司等主体均系《股份购买协议》的签约人,应受上述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股份购买协议》所涉及的三次交割的效力及股权(份)返还问题,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案涉其他股权(份)交易,均是在各方完成《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三次交割之后,而另行签订的协议和完成的交易,与《股份购买协议》并非一个整体,由此产生的效力及股权(份)返还问题亦与前述双方纠纷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综上,阿尔法利公司、大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尔法利环球有限公司(AlpbhaAdvantageGlobaLimited)、大林成名有限公司(DynamicFameLimited)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阿尔法利环球有限公司(AlpbhaAdvantageGlobaLimited)、原告大林成名有限公司(DynamicFameLimited)、被告新美控股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被告***山保税港区**芠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保税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保税港区臻铭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山保税港区馨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全美教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