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5938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顺奇兴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2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F369X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奇兴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24日,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顺奇兴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奇兴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 梦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