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6479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02457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安消防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88号义乌小商品城第五层5193-5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M1AU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安消防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安消防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