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551号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涿鹿涿下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2日出生,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198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润金泽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