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民终4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涿下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三庆齐盛广场5号楼2301-23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由被上诉人与出票人承担(截止到上诉日共计548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进行追索,直到2022年11月17日上诉人才知晓,上诉人无法查验到该商票是否已清偿完毕,故而被上述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上诉人不予认可,该期间的逾期利息损失产生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未及时追索造成的,该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并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1、2021年2月8日,出票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号230545222712120210208856870170,票面金额人民币50万元;票号230545222712120210208856870266,票面金额人民币30万元;到期日皆为2022年2月8日,收款人皆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兑人皆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后连续背书转让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起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均遭拒付。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录屏截图公证书在案为凭。
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抗辩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并非拒付。原审法院对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了与其直接前手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授权经销协议和发票原件并提交了复印件,证明两者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
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因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出示了协议和发票原件,故原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协议和发票,证实了两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证明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票据合法,为系争汇票合法持票人,有权主张相关票据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业经背书转让的票据,票据债务人以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系争票据到期,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中一人或数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各票据债务人连带清偿票面金额及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80万元;二、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票面金额8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三、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2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尔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争议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2月8日,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向包括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主张支付票面金额及自到期日之后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延期通知为由主张自诉讼之日起承担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元,由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