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2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信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华信天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