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9号江西大厦世纪豪庭330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 原审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7-31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鑫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7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原属宝安辖区,后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现属于深圳市龙华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