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7501号之一

原告: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侧合肥浙商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951792(1-1)。

法定代表人:何华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堂,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恒生阳光城**办公1104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6343R。

法定代表人:张捷。

原告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元、保全费2786元,合计6835元,由原告合肥锦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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