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民初***77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山市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办公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634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279***T。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1026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苏洋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加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加根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