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义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宿迁义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迀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申请人:宿迁义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GQJAXW,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275乡道晓井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迁义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义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义宏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敏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虹宇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