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572号
申请人:盐城好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创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乘兆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医视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创新中心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好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医视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好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医视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好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医视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盐城好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