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3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4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
审判员沙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