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世隆驾驶培训学校、洪万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02民初4107号
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神芳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桢(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世隆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28号。
投资人:张滨。
被告:洪万如,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世隆驾驶培训学校、洪万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市通州世隆驾驶培训学校、洪万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月18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利息损失2576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世隆驾校园林路工程中铁艺围墙栏杆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承建,随后于2011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款总造价为129000元;协议签订后,甲方(被告)预付工程款30%作为备料费,安装结束一次性付清尾款;乙方(原告)保质保量在20日内完成全部工程,即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完成了铁艺围墙栏杆的加工制作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然而,被告却一直拖欠84000元尾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南通市通州世隆驾驶培训学校、洪万如未应诉答辩。
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南通古风铁艺有限公司制作协议书》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24日,被告洪万如以世隆驾校(甲方)名义与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通古风铁艺有限公司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铁艺围墙栏杆,项目单价:258,大写:贰佰伍拾捌元整。工程总造价129000,壹拾贰万玖仟元整。付款方式:协议签字后,甲方预付工程款30%作为备料款,工程竣工后按照实际平方米数量计算,安装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尾款。工程日期:乙方保质保量在20日内完成全部工程,既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甲方需提供安装条件,现场配合乙方施工,保证工程如期结束。双方还就工程材料要求、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变更调整、等进行了约定。被告洪万如在甲方落款处签名。诉讼中,被告陈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4万元款项。该铁艺围栏于2012年1月18日前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尚欠84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万如之间签订的《南通古风铁艺有限公司制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合同内容,原告为被告制作铁艺围墙栏杆,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协议书要求被告洪万如支付剩余款项84000元,在被告洪万如未就付款情况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洪万如未及时给付加工款,有违诚信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南通市通州世隆驾驶培训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可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万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000元。
二、被告洪万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古风铁艺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3185元,由被告洪万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5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长  余雪松
审 判 员  范纪强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