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1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东方名府盛豪酒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5001293X(1-1)。
法定代表人:王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经济开发区大同路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F13EX2(2-2)。
法定代表人:王营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