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1322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开发区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90433731A。
法定代表人:袁绕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东方名府盛豪酒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5001293X(1-1)。
法定代表人:王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路,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经济开发区大同路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F13EX2(2-2)。
法定代表人:王营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皖1103民初1322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复议称,南谯法院(2019)皖1103民初1322号之一裁定中保全的机械设备系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其司有这些机械设备的采购发票且有些设备已设定抵押,这些机械设备借给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现法院查封这些设备错误,请求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9)皖1103民初1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中保全的机械设备确系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因存放于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造成被本院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皖1103民初1322号之一保全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龙云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