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民初132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东方名府盛豪酒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5001293X(1-1)。
法定代表人:王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路,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经济开发区大同路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F13EX2(2-2)。
法定代表人:王营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2台型钢机、1台3**吨摩擦压力机、1台DS**-160型感应加热设备、8台铆钉机、2台电火花线切割机床、5台二保焊机、2台螺旋螺杆空压机、8台台钻、2台攻丝机、14台冲床、2台抛丸机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滁州硕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2台型钢机、1台3**吨摩擦压力机、1台DS**-160型感应加热设备、8台铆钉机、2台电火花线切割机床、5台二保焊机、2台螺旋螺杆空压机、8台台钻、2台攻丝机、14台冲床、2台抛丸机,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暂由申请人安徽省皖北金安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云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