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亚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54号
原告:上海亚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工业园区上丰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五层营业房A5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巧凤,***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斯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博众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