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397号
原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电子科技园区站前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电子科技园区天***。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