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州驰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814号
原告:广西贺州驰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6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电子科技园区站前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贺州驰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驰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1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驰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