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广西超超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闽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9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对原告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超超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闽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11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因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桂11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落款“人民陪审员***”应补正为“审判员**”
审 判 长 陈缓一
审 判 员 黄 薇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