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贵港千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19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港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贺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千秋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8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发现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贵港千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桂R×××××号、桂R×××××、桂R×××××号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四辆,实际未扣押,暂时无法处置;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时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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