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65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住所地台州市黄岩黄椒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