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65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住所地台州市黄岩黄椒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