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民初43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台州市黄岩黄椒路**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