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民初43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台州市黄岩黄椒路**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