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33035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东日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女。委托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黄椒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应友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