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靖法执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某乙),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靖边县*家畔镇北大街林业局巷内。
法定代理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件款2万元,下余案件款(即6555.5元案件款、450元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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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