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26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邵伟,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 王彦弼
人民陪审员 高 春
二○二0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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