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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26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邵伟,男,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姬登峰
审  判  员  樊  勃
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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