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26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邵伟,男,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姬登峰
审 判 员 樊 勃
人民陪审员 张小伟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