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24执4906号
***、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4民初8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9万元及其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与***、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7日履行全部案件款5.9万元、诉讼费1274元及执行费785元,共计6105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不再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24执49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3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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