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蒲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526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康平。
申请执行人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XX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19)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19)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9年9月27日,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位于XX城县XX路XX段XX号公馆,经查该项目由陕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由XX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公司具体负责工地2#、3#楼的建造,经过调查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工地物料未覆盖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9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XX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蒲)城管罚决字(2019)第2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XX城县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19)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XX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19)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屈 晓 军
审  判  员   陈 忠 民
 
二0二0 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阴 晓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