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 财保1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庆。
被申请人: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月敏。
申请人陕西恒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新路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国际港务区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共计8.7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申请的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新路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国际港务区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共计8.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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