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宏德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5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培,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强,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北辰门窗家具交易区。
法定代表人:武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奇,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宣,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富文,男,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秦安县XX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峰,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腾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6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6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咪  咪
书 记 员    汪   靖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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