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169号
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旁。
法定代表人:张熊
委托代理人:申俊丽,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月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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