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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特30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1幢3单元1304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二坊262楼52号。
申请人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4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月7日入职,岗位是出纳,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召开年会,同时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5日放假,放假结束后***未再上班。在2019年2月14日,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并通过短信通知了***。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查,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为***缴纳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仲裁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手机短信、情况说明、照片证据等在卷佐证。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于2019年1月7日入职,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支付***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工资。因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予以支持,惟***主张的计算金额有误,仲裁委予以调整。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入职的时间是2019年1月7日,在庭审中,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称在年会上支付了***2019年1月份的工资2000元,但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仲裁委不予采信,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称***转正后每月工资为3000元,而***在庭审中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每月工资数额,故仲裁委对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称***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试用期工资应为每月2400元。***主张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份工资依法应予支持,但计算金额有误,仲裁委予以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为***缴纳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故***主张的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补缴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14日的双倍工资1324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2097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补缴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送达后,西安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撤销申请称:1、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对终局裁决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2、本案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故意偏袒***一方,可能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499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应情形。本案中,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499号裁决。经审查,仲裁委在其认定事实基础之上,作出本案仲裁裁决结果,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存在枉法裁决情形亦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陕西棹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志愿
审判员姜华
审判员陈洁婷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旭鹏
书记员李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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