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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82执1103号
***、***、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0712.5元,被执行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中的3154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为5462元,执行费为47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8元、扣划被执行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654元,扣除案件诉讼费5462元,执行费479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15758元,剩余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22)浙0482执1103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