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2604号
原告: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0UPU4A,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山后村。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403984,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81-187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计3558元,由杭州萧山义桥镇云昌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